商业登记申请文件的签署人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办理商业登记手续。
监管商业登记的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12 条规定了授权:
第一的。 授权个人办理商业登记手续时,须附有商业登记档案,并附有书面授权该个人办理商业登记相关手续的文件及复印件。个人。该授权文件无需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 委托机构办理商业登记手续时,除商业登记资料外,还须附有与办理登记相关手续的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商业登记、介绍信由该组织转交给直接办理商业登记相关手续的个人以及所介绍的个人的法律文件副本。
三、委托公共邮政企业办理商业登记手续的,邮政工作人员在办理商业登记手续时,必须按照《公共邮政企业出具的表格》提交申请表复印件。邮政员工和授权签署商业登记申请的人的签名。
四、委托公共邮政以外的邮政服务提供者办理商业登记手续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